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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须配备执业药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0  作者:医药培训圈  浏览次数:31

今后,药店经营环节将被更加严格的监控。记者昨日从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加快推进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实施,市食药局结合东莞实际,出台了新修订GSP实施意见。根据这一实施方案,到2016年1月1日,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企业,将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根据新的《规范》,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并须配备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药品经营企业变更(搬迁)营业场所(含换证同时变更地址),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行。此外,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严格按照《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现场检查项目》的标准执行。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GSP认证申请,否则依法查处。

市食药局要求,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并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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