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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保隐私禁红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法制网  作者:圈圈  浏览次数:25

看病难、看病贵、医患关系紧张……这是老百姓就医时普遍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今天上午,记者从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将修订《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本次常委会会议将对该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

该草案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做了规定,明令禁止医生收红包和修改病例,同时还对医疗机构的收费和患者隐私的保护方面进行了规定。

新增监督管理内容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自2000年7月实施以来,距今已经有13年有余。

重庆市卫生局局长屈谦说,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国家政策的调整,现行条例中有些内容与实际工作已经不相适应了,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据介绍,本次修订着重对其中规定比较原则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在现行条例基础上,修改35条、删除11条、新增23条。

屈谦表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最大程度保证人民群众看病求医需求,修正草案将现行条例“执业管理”一章分解为“执业规范”、“监督管理”两章。

在监督管理方面,草案明确了卫生行政许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针对当前患者投诉无门、投诉处理不及时等现象,草案对投诉对象、投诉回复与处理上都进行了规范。

乱收费现象将被禁止

收费一直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医院收费贵也就成了是老百姓普遍反映的问题。

今年年初,重庆市物价局联合市卫生局对重庆地区的某五家医院开展调查,发现它们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行为不同程度地违反价格法律法规政策。

物价部门向5家医院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它们立即整改违规违法的价格行为,并全额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合计达80余万元。

为了规范医院的收费问题,《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同时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当患者对医院的收费有疑问时怎么办?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医疗机构应该立即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对情况较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医疗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实行记分公告制度,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和评分结果,接受监督。

收红包、泄露隐私、改病例都将被处罚

一些患者在就医时,十分害怕自己的隐私会被医院泄露,对此,草案也做了规定。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同时,该条还规定,禁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假如医疗机构或者医生收取了红包或者泄露了患者隐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病历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加强对病历的法律管理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草案新增了病历及医疗文书管理方面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病历、处方签等医学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保持其真实、完整。同时还规定,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对于违反草案规定,擅自涂改病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可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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