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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资讯]浙江医师将可自由执业 走穴不再偷偷摸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4  来源:温州网  作者:圈圈  浏览次数:1399

近日,浙江省卫计委公布《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医师“多点执业”的范围扩大化,同时,提出了“自由执业”的相应政策。

何时真正实施?据报道,浙江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处工作人员说,现在只是征求意见稿,还要法制办审核,离最后的确认、公布起码还要一两个月的时间。

那么,温州目前注册“多点执业”的医生有多少?条件放开后,医生们怎么看?

1

“多点执业”

范围扩大

2012年,我省发布《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从此允许医生从只能有一个执业地点的“单位事业人”成为“社会人”。而《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将使这个试行办法进一步“自由化”,在执业地点数量、申请审批难易、申请人资质等方面将“多点执业”的范围扩大。

申请人的门槛降低了

“意见稿”规定: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和原有的试行办法中分别要求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副高职称相比,申请人的门槛降低了。

原有单位说不行也没用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聘用协议时应当包括允许其多点执业的相关条款。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可安排一天用于规定的多点执业。也就是说,医生的原有单位不应成为阻力。

多点执业不限地点数量

为了保证患者权益和降低医生风险,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在医生自身条件允许下,医师多点执业将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

可自由选择行医方式

在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上,“意见稿”将探索实行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即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省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意味着医生有选择“个体行医、合伙行医或者受聘于医院行医”的自由。

自由执业意味着医生将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机构执业。对这一政策,有医生认为,除了业务压力外,还增加了经营压力,需要承担的风险太大,不会考虑。也有医生表示,单靠一人的力量是不够的,有合伙人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自由执业。

2

已有77人注册

比预期的少

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透露,从2012年试行以来,除省级医院外,已经有77名医生注册多点执业,“这个数字并不多,比预期少。”

多点执业,对医生有什么影响?为什么申请的人数比预期少?

医生这样说

“老实说,多点执业对医生精力会有一定的影响,但也因人而异。”市中医院呼吸科主任刘刚说,他的上班时间是5天半,加上加班,本身已经很忙。上个月开始,因医院之间的合作,刘刚定期到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坐诊,“因为两边要兼顾,感到工作量加大了”。多点执业试行后,曾有不少医院与他联系,但他拒绝了。

据他所知,身边的同事也没有选择多点执业,工作强度大和原单位的态度都是重要因素。他的看法也得到其他受访医生的认同,有医生表示,考虑到科室共同的业务任务,不愿让同事“另眼相看”,也会放弃选择多点执业。

民营医院这样说

温州手足外科医院副院长李军说:“当时,我们也接洽过几个大医院的医生,确实有医生想出来。但是到了办手续的环节得不到原单位的同意。”

一来原单位担心医生的时间被占用,二来医院之间本身存在竞争压力,在公立医院扩张的背景下,担心会有人才流失。此外,业务水平高的医生本身工作量大,也可能因难以兼顾双方而放弃。

3

新政策有助于

民营医院发展

李军说,据他了解,目前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仍以医院层面的人才交流为主。去年9月,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手足外科医院与市中心医院合作,中心医院的专家不定期到该医院会诊、交流。

那么,接下来“多点执业”将放开条件,医院和医生又是怎么样的态度呢?

医生这样看

市中医院呼吸科主任刘刚:

多点执业对社区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将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医疗力量下沉,提高患者的看病质量。“意见稿”中将多点执业的时间算进普通工作日,或许能实在地让医生“空”出来。

社区医院这样看

市区一家社区医院的负责人说,社区医院接诊的患者多是慢性病患者,对擅长疑难病例的大医院医生需求并不太大。但多点执业对基层医疗机构带来的好处是肯定的。另一家社区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说,多点执业将吸引更多市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民营医院这样看

温州曙光医院办公室副主任周鹏:

民营医院特别是在基础医疗方面,对人才需求较大。

温州手足外科医院副院长李军:

民营医院对多点执业的医生看重的不是经济效益,而是“打名气”。新出的实施办法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开多点执业,但被广泛接受还需要一段时间。

延伸阅读

“意见稿”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六)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意见稿”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三)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规培合格医师下基层、晋升职称前医师下基层、学术交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四)经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或组建分院、合作(协作)办医单位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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