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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销售资讯】电子监管码:一家外国公司的官商生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24  浏览次数:1072
 电子监管码:

一家外国公司的官商生意与两场官司

 

周泽

 

       最近,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与王兴律师代理湖南养天和大药房,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药监局)提起了行政诉讼,理由是国家药监局违法推广中信21世纪(现已更名为阿里健康)运营的电子监管码业务。而在八年前的2008年,国家质检总局也曾因为推广电子监管码被起诉。

 

电子监管码是个什么东西?为什么会受到抵制呢?

 

一、电子监管码的经营者: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的演变

 

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CITIC 21CN COMPANYLIMITED。根据该公司有关公告显示,该公司为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据百度百科显示,该公司前身为1971年由古胜祥先生创立并于同年在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瑞兴百货有限公司。因股权变动,1997年改名为永富建设有限公司,1998年更名为永富建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00年中国电信联合财团收购后改名为21世纪通有限公司,2004年改名为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2014年1月23日,阿里巴巴集团宣布,联手云锋基金,对中信二十一世纪有限公司进行总额1.7亿美元的战略投资。同日,中信21世纪宣布,阿里巴巴将斥资13亿港元入主。2014年5月11日,中信21世纪宣布,阿里巴巴集团首席技术官王坚获委任为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陈晓颖及王军已分别辞任行政总裁主席职务。同时,为反映新股权架构,建议将公司名称更改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2014年10月21日,中信21世纪发布公告,其英文名由“CITIC21CN Company Limited”更改为“Alibaba HealthInformation Technology Limited”,采纳及注册中文名称“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第二名称。中信21世纪英文股票简称由“CITIC21CN”更改为“ALIHEALTH”,中文股票简称由“中信21世纪”更改为“阿里健康”,股票代码00241维持不变。

 

二、从在中国寻找投资机会,到若干国家机关竞相推广其业务

 

2003年的一份21世纪通有限公司的公告披露,该公司已与其主要股东之一的RoadShine于2003年6月27日展开初步讨论,为该公司开拓在中国可能出现的潜在投资机会,尤其是有关电信行业的业务商机。公告落款的21世纪通有限公司执行主席为陈晓颖。

 

陈晓颖在百度的资料显示,其上世纪80年代即留学海外,1989年在开曼群岛成立私人投资公司。90年代,先后控股辽宁省两大主力电厂,并曾任金山股份董事长一职。2000年左右套现,转战港股,低价购入永富建设国际,转身吸入中信集团,股价暴涨100倍,身价跃升百亿。大唐电力、华润电力、中信集团这些声名显赫的明星公司都是其合作伙伴。据了解,陈晓颖为已故中央军委副主席张震的儿媳妇,1998年至今连续三届当选全国政协委员。

 

2005年1月21日,陈晓颖任主席的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的一份公告披露:于2005年1月20日,该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中信21世纪电讯与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订立合资协议,据此,中信21世纪电讯、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同意成立合资公司,所经营之业务意属(其中包括)为目前在中国制作之商品提供验证真伪服务。合资公司将会由中信21世纪电讯拥有50%权益,另30%权益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其余20%权益则由中国华信邮电拥有。根据合资协议,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将为人民币60,000,000元(相当于约56,603,774港元),其中人民币30,000,000元(相当于约28,301,887港元)将由中信21世纪电讯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8,000,000元(相当于约16,981,132港元)将由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以现金出资(将由本集团代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垫付),其余人民币12,000,000元(相当于约11,320,755港元)将由中国华信邮电以现金出资。

 

2006年,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中信21世纪”)年报披露: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PIATS”)作为中信21世纪重点开拓的新业务,各项工作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稳步推进。监管网在河北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二零零五年九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河北省进行监管网试点,各项工作进展迅速,获得了丰富的运营服务经验。多位中国政府领导人考察了河北试点或听取汇报,他们都对监管网建设以及河北试点取得的成功表示肯定。二零零六年三月,监管网在全国的推广实施正式启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大力推动,利用监管网平台实施对生产产品进行电子监管的“百百万万工程”,到二零一零年在全国使合适入网的产品能够入网,并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终端查询系统。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中国128家名优企业签约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当中包括海尔、青岛啤酒、五粮液、茅台酒、双㶅及海南椰树牌,这标志着监管网的建设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二零零六年九月,全国百家大型商场超市将签约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安装让客户于销售点鉴定产品之查询终端机。二零零五年,中信21世纪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署了特殊药品监管服务协议,将监管网之应用范围扩阔至医药业,该项目将在二零零六年第四季度开通试点应用;同时监管网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等部委的合作也正在积极开展。

 

2007年,中信21世纪年报披露:2006至2007年中信21世纪及其附属公司各项业务稳步发展,整体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其中,附属公司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展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监管网”)是本集团重点发展的业务。在国家商务部、质检总局及药监局等相关部委和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项工作迅速发展。业务伙伴合作上并与国内多家电信运营商共同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基础平台的搭建,数据库的建设、查询终端机的铺设、企业的入网等工作都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绩。截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入网企业已经达到13,000多家。国家质检总局更成立了监管网推进工作办公室,在北京、上海、江苏、天津、浙江、广东、河北及山东等重点省份监督和推动监管网的普及工作。与国家药监局的合作,更顺利的把监管网的应用范围扩阔至医药行业。

 

2007年,中信21世纪中报披露:中信国检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得到多个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例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及农业部。于二零零七年七月,国务院于其网站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其中包括要求生产经营者为其产品之安全及品质负责,以及倘生产经营者之产品未能达到法例之要求,生产经营者可能被吊销许可证照、被视作生产劣质或伪冒产品而可遭受法律追究。二零零七年九月,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国务院属下的产品品质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采用包括PIATS等的有效手段,致力执行产品和食品的监管工作。成员来自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及国家工商局的该领导小组将采用PIATS,对产品进行全国性的追纵及鉴别,以致全程监控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各个环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先生宣布,中国政府将对那些应该入网却不入网的企业有强制性的措施,做到不入网就不能进入批发流通环节。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以来,北京市28个主要瓶装水品牌已开始采用PIATS,于二零零八年三月前,所有瓶装水必须标有指定PIATS条码作为“电子识别”,以保障消费者信心。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于北京奥运网站中公布所有二零零八年北京奥运食品必须由PIATS电子监控。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局及商务部联合公布,规定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之九类行业六十九种主要产品必须强制性加入PIATS,并于产品包装标上PIATS条码,作为提升对中国制造产品之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监控之措施,否则该等产品生产商不能销售其产品。PIATS的应用范围亦延伸至药物。药监局批准为两类受管制药物初步使用于PIATS平台:麻醉药及精神科药物。最终将扩大PIATS的应用至所有受管制药物。自推出PIATS后,中信国检获得企业、消费者、国家质检总局、药监局、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农业部、其他政府部门及甚至国务院之热烈反应。由于PIATS有助减少伪冒产品、令产品与食品与药物更为安全及保障消费者、企业及知识产权,高级政府官员均鼎力支持PIATS。于未来数月,本集团将继续根据政府提升对中国制造产品之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监控之政策,与制造商、分销商及零售商签订协议加入PIATS。

 

2007年12月7日,中信21世纪发布公告,称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及商务部(“商务部”)联合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通知”),其中规定需要生产许可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之九类行业之六十九种重点产品必须强制性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监管网”),并且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借此加强中国产品的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之监督及管理。初步名单涵盖九类行业下之六十九种产品(包括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食品和化妆品),但所有在中国生产而需要生产许可证及CCC的产品,将需逐步加入监管网。该九类行业下之六十九种产品之制造商,获授六个月期限,以将电子监管码加在其产品包装上。根据通知,指定产品之制造商于申请生产许可证及CCC时,必须同时加入监管网及在其产品上附有电子监管码。所有指定产品仅可在产品包装加上电子监管码后才可出售。通知亦规定中国现时采用的标准产品电子监管码所载的产品资讯,将纳入此统一监管网电子监管码内。鉴于通知所载列之上述加强措施,董事会预期市场上将有更多附有电子监管码的产品,而加入监管网的此类产品制造商将增加,更多制造商加入监管网,将让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中信21世纪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国家质检总局及中国电信共同控制之公司)进一步加强其向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及政府提供增值管理资料。

 

2008年,中信21世纪年报披露:于本年度,中信国检继续得到多个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例如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及农业部。于二零零七年七月,国务院于其网站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其中包括要求生产经营者为其产品之安全及品质负责,以及倘生产经营者之产品未能达到法例之要求,生产经营者可能被吊销许可证照、被视作生产劣质或伪冒产品及可遭受法律追究。二零零七年九月,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国务院属下的产品品质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采用包括电子监管网╱PIATS等的有效手段,致力执行产品和食品的监管工作。成员来自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及国家工商局的该领导小组将采用电子监管网╱PIATS,对产品进行全国性的追纵及鉴别,以致全程监控产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各个环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先生宣布,中国政府将对那些应该入网却不入网的企业有强制性的措施,做到不入网就不能进入批发流通环节。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以来,北京市28个主要瓶装水品牌已开始采用电子监管网╱PIATS而附上电子监管网╱PIATS条码作为“电子识别”,以保障消费者信心。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于北京奥运网站中公布所有二零零八年北京奥运食品必须由电子监管网╱PIATS电子监控。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局及商务部联合公布,规定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及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之9类行业69种主要产品必须强制性加入电子监管网╱PIATS,并于产品包装标上电子监管网╱PIATS条码,作为提升对中国制造产品之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监控之措施,否则该等产品生产商不能销售其产品(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之公布)。所有上述措施均对电子监管网╱PIATS的推行以及鼓励企业采用电子监管网╱PIATS产生极大的正面影响,尤其是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以来。自电子监管网╱PIATS首步推出起至截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业绩公布刊发日期为止,全中国逾64,000间制造商已加入电子监管网╱PIATS,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以来增幅逾100%,而超过25亿件产品已加上电子监管网╱PIATS条码并流入市面,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以来增幅逾300%。为使全国用户更易于使用电子监管网╱PIATS,电子监管网╱PIATS查询服务已于与中国电讯及中国网通签订合作合同后,列入中国电讯及中国网通之中国114热线与116114及118114号码百事通。此外,与中国电讯及中国网通之合作合同涵盖于对指定超级市场、商店、农产品供应社、医院及药店安装电子监管网╱PIATS电话终端机。中信国检亦与中国移动签订类似合作合同。

 

电子监管网╱PIATS的应用范围亦延伸至药物。于二零零七年十月,药监局规定生产两类受政府管制药物: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科药物的药厂须强制使用电子监管网╱PIATS。于二零零八年四月,药监局公布政策,强制规定生产及分销第二类精神科药品及血液制品、疫苗和中药注射剂等若干类别非政府管制普通药品的企业最迟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底使用电子监管网╱PIATS。此外,此政策亦强制规定,由二零零九年起,所有非政府管制普通药品及医疗器械均须逐步纳入电子监管网╱PIATS应用范围内。自推出电子监管网╱PIATS后,中信国检获得企业、消费者、国家质检总局、药监局、国家工商局、商务部、农业部、其他政府部门及甚至国务院和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热烈反应。由于电子监管网╱PIATS有助减少伪冒产品、令产品与食品与药物更为安全及保障消费者、企业、制药业及知识产权,高级政府官员均鼎力支持电子监管网╱PIATS。本集团将继续根据政府提升对中国制造产品之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及药物安全进行监督监控之政策,与制造商、药厂及药品分销商签订协议加入电子监管网╱PIATS。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局及商务部于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公布的政策强制规定六十九种产品的制造商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PIATS,该等制造商的入网费令本集团收入自二零零八年三月起强劲增长。本集团计划于二零零八年底为该等制造商开展提供增值服务。此外,药监局二零零八年四月的政策规定药业制造商及分销商强制性使用电子监管网╱PIATS,亦令本集团最近的入网费收入增加。本集团计划于二零零八年底向该等药业公司推出增值服务及其他产品。本集团相信,推出增值服务及其他产品,以及收取入网费将令日后来自电子监管网╱PIATS的收益大增。鉴于概无其他公司可提供与电子监管网╱PIATS类似之服务,加上得到政府大力支持,董事相信电子监管网╱PIATS未来之潜力庞大。

 

2009年,中信21世纪年报披露:截止二零零九年四月底,电子监管网╱PIATS的消费者查询量已突破1,000万次,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使用。目前,电子监管网╱PIATS已经历从无到有,从尝试到广泛使用,从质疑到信赖的重要过程,获得了政府部门、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认可。继成功奠定电子监管网╱PIATS为中国信息服务业其中一个最大型平台后,管理层正积极开拓电子监管网╱PIATS用途至其他不同领域、范畴或行业,务求透过开发其他业务模式为中信国检带来更多收益及贡献。电子监管网╱PIATS之应用范围已拓展至药物监管。除两类受政府管制药物(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科药物)已透过电子监管网╱PIATS进行追踪,可于有需要时做到快速追溯召回外,政府相关部门继续执行有关对生产和分销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四大类273种药品实施使用电子监管网╱PIATS监管的规定。该规定制度目前正逐步完善,进度良好。自电子监管网╱PIATS推出以来至截至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业绩公布刊发日期止,全中国已有逾84,000间企业及分销商加入电子监管网╱PIATS,自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来增幅超过31.2%。

 

2010年,中信21世纪年报披露:电子监管网的推广工作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肯定和支持。基本药物目录全品种药品的电子监管可将被列入2010年医改的重点工作内容。在药物监管领域,已纳入电子监管网╱PIATS的1,000多种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四大类受管制药品的各地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电子监管项目实施于本期间已基本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电子监管网╱PIATS的推进在药物监管领域可期望出现突破。近期,相关部门相继出台文件明确要求基本药物目录的全品种药品的电子监管可将被列入二零一零年医改的重点工作内容。这意味着于不久将来药品电子监管的范围可期望迅速从现在的1,000多种受管制药品扩大至数万种基本药品,入网企业数量相继也会大幅增加。管理层深信电子监管网╱PIATS有助打击假药劣药,增加药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鉴于目前概无其他公司能提供与电子监管网╱PIATS类似规模的服务,董事相信,电子监管网╱PIATS具有优秀的潜力。

 

2011年,中信21世纪年报披露:在药品电子监管领域,根据前期高风险药品电子监管的实践及工作基础,基本药物中各省(区、市)统一采购的品种(中标品种)按照国家要求,已于近期全部纳入电子监管。此期间,公司承担了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的技术服务支援、全国生产和批发企业培训、企业实施指导等工作,并达到预期效果。公司在过去的一年里也在其他产品如包括农资和食品的电子监管进行了大量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由于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公司还不能快速在这些领域进行全面推广。近期,相关部门已明确表示将继续扩大药品电子监管的范围。于不久将来,含麻复方类药品将需纳入电子监管。针对食品如乳制品中出现的问题,中国相关部门也正在试图采用类似的信息化手段建立产品的信息追踪机制。公司将进一步推广和中国相关部门展开合作,推广电子监管网╱PIATS的成功经验,力求扩大电子监管网╱PIATS应用的范围和深度。

 

2012年,中信21世纪年报披露:在药品电子监管领域,纳入电子监管的药品于本年度内进一步扩大。有关含麻黄堿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三类药品已纳入电子监管。另外,有关基本药物全品种的生产企业赋码工作亦已逐步完善。此年度内,公司继续承担相关技术服务支援、企业培训、实施指导等工作。公司在过去的一年里也在其他产品如包括农资和食品的电子监管进行了大量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由于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公司还不能快速在这些领域进行全面推广。近期,相关部门已着手计划在当前已实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全品种等的电子监管基础上,按阶段继续推广电子监管到其他药品制剂。针对食品如乳制品中出现的问题,中国相关部门也正在试图采用类似的信息化手段建立产品的信息追踪机制。公司将进一步推广和中国相关部门展开合作,推广电子监管网╱PIATS的成功经验,力求扩大电子监管网╱PIATS应用的范围和深度。

 

2013年,中信21世纪年报披露:在药品电子监管领域,纳入电子监管的药品进一步扩大。于本期间内,所有企业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2009版)全品种都已基本完成赋码工作,标志着国家对基本药物电子的监管迈入了一个新的台阶。本集团亦进一步加强电子监管网╱PIATS的基础设施,提高系统的实用性、易用性和管理性,并大幅提升系统的整体性能。此期间内,公司继续承担相关技术服务支援、企业培训、实施指导等工作。本公司在过去的一年里也在其他产品如包括农资和食品的电子监管进行了大量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果和经验,但由于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公司还不能快速在这些领域进行全面推广。近期,相关部门在当前已实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国家基本药物(2009版)全品种等的电子监管基础上,已着手准备扩展至对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全品种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另外,相关部门对上述实施电子监管的进口药物规定品种亦做出了实施电子监管的要求,并按阶段继续推广电子监管到其他药品制剂。此外,相关部门已启动有关工作培训将逐步推广至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加入零售企业作为电子监管的试点工作。针对食品如乳制品中出现的问题,中国相关部门也正在试图采用类似的信息化手段建立产品的信息追踪机制。公司将进一步推广和中国相关部门展开合作,推广电子监管网╱PIATS的成功经验,力求扩大电子监管网╱PIATS应用的范围和深度。

 

2014年,中信21世纪年报披露:本集团全资附属公司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中信21世纪科技”)及本集团拥有其50%权益之附属公司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信国检”)从事电子监管网╱PIATS业务。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主要来源于药品行业之电子监管网╱PIATS业务收益,由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12,468,000港元增加362.4%至57,648,000港元。年内收益增长乃由于药品行业加强推广电子监管网╱PIATS及中国药品生产商、药品分销商、药房及其他药品零售商广泛采用电子监管网╱PIATS,令自医疗保健机构收取之入网费收入攀升所致。在药品电子监管领域,纳入电子监管的药品进一步扩大。在药品品种方面,于本期间内,所有企业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全品种都已基本完成赋码工作。此外,上述规定品种中的进口药物(含国内分包装)亦相应实施了电子监管的要求。这标志着国家对基本药物的电子监管迈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在药品生产流通环节方面,药品电子监管网在已实现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和全部批发企业电子监管的基础上,正加速向中国卫生医疗机构、药房及其他药品零售店拓展。最近,本集团亦进一步加强电子监管网╱PIATS的基础设施,将药品电子监管网成功迁移至阿里巴巴云计算平台,提高了系统的管理性,可扩展性以及数据处理及分析能力,并大幅提升系统的整体性能。于本年内,公司继续承担相关技术服务支持、企业培训、实施指导等工作。电子监管的持续推广表明国家已经把电子监管作为加强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中国相关部门正分阶段继续推广电子监管到基本药物之外的其他药品制剂。此外,中国相关部门已启动有关工作培训将逐步推广至除药品生产、分销企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并加入零售企业作为电子监管的试点范围。本集团将进一步推广和中国相关部门展开合作,利用电子监管网╱PIATS的成功经验,力求扩大电子监管网╱PIATS应用的范围和深度。同时,本集团也会将所积累的医药领域资源与经验,与阿里巴巴集团的经验及专业知识相结合,力求创新并多元化本集团的业务。凭藉阿里巴巴集团于大数据、云计算、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及电子商务平台等领域的经验及服务,本集团将进一步发展并扩张国内药品电子监管网╱PIATS平台,并将就医疗保健行业发展数据基础设施。本集团已开始探索各种方法,旨在持续改善分析、处理及利用药品电子监管网╱PIATS平台的能力,力争为保健企业提供整合产品追踪及数据处理以及管理的解决方案,包括开创性基于云计算信息管理及分享平台。

 

2015年,中信21世纪(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年报披露:对于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为充满变革进展的一年。本集团进一步巩固其阿里巴巴集团的医药保健平台的角色。在政府的发展指导方针下,本集团在推广实施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药品电子监管网”)方面取得了有意义的进展。本集团亦推出多项战略行动,以推进其建立一个连接中国医药保健行业参与者网络之目标。本集团在遵循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继续推广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网,进一步发展技术知识及管治系统,以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网的数据安全性。本集团亦一直探索各种方法,透过药品电子监管网增值服务为监管机关及企业创造更高价值。本集团相信,药品电子监管网作为药品行业信息互通的核心体系,将在行业中担任重要角色,不仅能提升药品行业参与者的整体效率,而且可降低药品供应链的成本。未来,本集团计划为药品电子监管网加强基础设施、扩大应用及提高安全性。本集团计划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以扩大药品电子监管网的使用,并确保其成为中国医药保健行业强劲及持续增长的助推器。下列几个因素为本集团造就了有利的运营环境:随着医药保健行业改革取得进展,市场和企业在中国政府政策及措施的支持下获得了更多发展的空间。此外,家庭收入增加及人口老龄化将继续带动医药保健服务及产品的需求。互联网、大数据应用及新技术引发以专门定制解决方案处理医药保健行业需求的可能性。在该等因素的背景下,本集团在探索中国医药保健体系的创新在线解决方案方面已作出大量资源投入。例如,本集团建立了阿里健康云医院平台,并推出了阿里健康(Alijk)移动应用,以连接消费者与线下零售药房(线上与线下药房平台)。本集团有志建立一个连接医药保健服务供应方、保险公司、第三方医疗服务供应方、制造商及分销商的网络。我们计划运用云计算及数据分析以及深度学习技术,进一步在全国发展我们的业务以及帮助我们确定在哪些领域可为公众带来最佳医药保健用户体验。

 

本集团全资附属公司中信21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中信21世纪科技”)及本集团拥有其50%权益之附属公司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信国检”)从事运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电子监管网”)。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电子监管网业务之收入由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24,920,000港元增加12,260,000港元或49.2%至37,180,000港元。本年内收入增长乃由于自医药保健机构收取之入网费收入攀升所致。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毛利率有所改善,录得53.7%,而去年根据经重列数据计算之毛利率则为49.3%。盈利能力提升乃主要由于运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药品电子监管网”)之收入增加,而大部分药品电子监管网之销售成本属固定性质。年内,本集团继续推广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提供相关技术支援服务、企业培训及实施指导。

 

中国监管机关将分阶段继续将有关电子监管系统的应用推广至政府基本药物清单上的药物之外范围更广的医药保健行业。本集团将继续与相关监管机关紧密合作,进一步扩大药品电子监管网的范围和深度。

 

2015年,中信21世纪(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报披露: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为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主要从事运营作中国药品行业所用的电子监管网(“电子监管网”)以及互联网医药保健领域的业务模式的开拓。截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电子监管网业务之收入由截至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18,647,000港元增加2,724,000港元或14.6%至21,371,000港元。本期内收入增长乃由于自零售药店收取之入网费收入及提供增值服务产生之收入攀升所致。本集团持续推动中国卫生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应用药品电子监管网,于本期间应用电子监管网的零售药店显著增加。为配合有关推广,本集团亦继续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服务、培训及实施指导。中国相关监管部门正分阶段继续推广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应用。中信21世纪科技将继续与中国相关部门紧密合作,继续运行和维护好药品电子监管网平台,协助推进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全品种和全链条覆盖。

 

三、推广电子监管码的两个国家机关

 

在前面,中信21世纪的多份年报中提到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多个国家机关,都与中信21世纪有合作。有关媒休的报道及有关国家机关发布的文件已显示,中信21世纪运营的电子监管码业务,获得了这些国家机关的推广。其中,推广力度最大的是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不仅成立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领导小组,还成立了专门的电子监管网推广办公室(中信21世纪的时任主席陈晓颖分别担任这两个机构的领导),从2005年至2008年的四年间先后发布了近百个文件推广电子监管网(2006年发了10个文件,2007年发了29个文件,2008年发了38个文件),直到2008年被起诉后的当年9月才撤销电子监管网推广领导小组及电子监管网推广办公室。期间,国家质检总局一度试图推动通过写入电子监管码条款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在2008年因遭遇诉讼及当年曝出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的双重打击,不了了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至今仍在进行。其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也先后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名或单独发布了几十个文件,推广中信21世纪运营的电子监管码网业务。从最初要求几类特殊药品生产者在这些特殊药品上加印、加贴电子监管码,至后来发文要求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上加印、加贴电子监管码;直至最后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使用电子监管码,对入库、出库药品扫码上传中信21世纪(2014年10月以后为阿里健康)运营的电子监管网。其间,2013年通过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时,在其中写入了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电子监管的内容,涉及多个条款,2015年再次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袭了有关电子监管的条款,并发文要求到2015年底对药品经营企业全面实施电子监管,未达要求的企业将被停止经营。

 

四、推广电子监管码引出的两场官司

 

有关国家机关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一直争议不断。

 

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过程中,先后受到了食品行业、药品行业等多个行业的质疑和抵制。

 

2008年3月,安利、百事、联合利华、北京义利食品、河南莲花味精、双汇集团、箭牌糖果、玛氏食品、伊利、雀巢、美赞臣、雅培、通用磨坊、英特儿、浙江熊猫乳品、亨氏、河南大用实业、可口可乐、乐天等19家知名食品企业,联名上书有关部门,对推广“电子监管码”表示质疑,认为它加重了企业负担,而对保证食品安全又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也对当时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强推中信21世纪运营的电子监管码业务,提出质疑。

 

面对国家质检总局强推中信21世纪运营的电子监管码,防伪行业也提出严重质疑,他们直指国家质检总局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强制企业在与质检总局下属信息中心有股份关系的防伪公司入网(中信21世公司),并在防伪查询方面与该防伪公司有瓜葛的增值服务商合作。

 

为阻止国家质检总局强推中信21世纪运营的电子监管网业务,全国八家防伪企业甚至委托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于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之日,对国家质检总局提起了反垄断诉讼。虽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对防伪企业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但在诉讼引发的舆论压力之下,尤其是在当年曝出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舆论压力之下,加上律师的穷追猛打(周泽律师一度发文敦促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辞职。质检总局多次安排人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找周泽律师对话,或说情及施压),国家质检总局放弃了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撤销了该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的领导小组和推广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电子监码的推广,同样受到了质疑和抵制。早在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对国内在售药品统一编码时,医药企业怨声载道。在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期间,也有药品生产企业人员联系周泽律师,试图通过诉讼方式阻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但最终因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掌握着药品生产企业的生杀予夺大权,没有药品生产企业站出来叫板。虽然周泽律师当年也曾通过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律师建议、给国家反垄断委员会写举报信等方式,试图叫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但未能凑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药品生产企业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一路畅行无阻。(当然,也有药品生产企业阳奉阴违,未使用电子监管码的。现在在很多药店,我们都还能看到未印电子监管码的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药品经营企业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并不顺利。虽然推广多年,并且在2013年就发文向药品经营企业下了“最后通牒”,要求到2015年底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都要通过新修订的、写入了电子监管条款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通称GSP认证),全面接受电子监管,对入库出库药品扫码上传中信21世纪运营的电子监管网。但到目前为止,仍然有很多药店拒绝扫码上传。

 

在2015年12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与其他药品经营企业一样,长期抵制电子监管码的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曾代理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的周泽律师及其同事王兴律师,愤而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有关电子监管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被养天和大药房起诉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集会议,表示要听取企业意见,并考虑将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经营管理权从阿里健康(中信21世)收回。

 

目前,湖南养天和大药房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起诉,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养天和大药房不服,已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五、行政监管如何规制: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008年防伪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今年药品经营企业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法院也裁定不予立案。虽然法院对两次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和不予立案的理由不同,但相同的是,法院回避了对国家质检总局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码这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及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于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及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没有意义,却需要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增加巨额的成本。这些巨额的成本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患者。唯一的受益者,只是运营电子监管码的中信21世纪公司。

 

可想而知,如果不是2008年被起诉,国家质检总局到今天可能已经将电子监管码推广到了所有的产品。但是,在法院对防伪企业的起诉不予立案审理的情况下,如果国家质检总局不停止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众多的产品生产企业,也是拿它没有办法的!而这将会给生产企业增加多少成本,最终老百姓将会这此背上多重的消费负担,也是可想而知的!

 

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是否也会像当年国家质检总局那样,停止对电子监管码的推广,目前还不好判断。但对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违法推广电子监管码这样的行为,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他们能够像国家质检总局那样去自己纠错。

 

对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以发布通知、公告等方式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涉及具体的特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药品经营企业赋予直接的作为义务以及不作为即丧失经营资格的不利后果,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具体利益。如果这样比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危害更大、影响更大的行政行为不能通过司法救济,实际上是对行政相对人宪法权利的损害。司法救济的大门如果堵上,无异于纵容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这样通过滥用所谓制定规章或行政命令的方式违法行政,肆无忌惮地侵害管理相对人利益。这显然有悖于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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